在国外,私营保险公司大都不承保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我国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为适应外贸业务需要,接受加保,但对于汽车运输的战争险则不予承保。目前,一般承保范围仅限于在火车运输过程中,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规定的除外责任的内容与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相比较少。该条款的除外责任仅限于:对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而终止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