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
1.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
2.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3.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另外,监督方式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纠正有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和对案件提起上诉和抗诉。
二、法律监督客体
法律监督客体,是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法律监督既包括对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又包括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其中对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对保证法律调整的正常进行,保证法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