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保险公司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投保单,送保险公司投保。有时为简化手续,投保人可不填写投保单,而以现成的公司发票副本代替投保单,并将下列内容在发票上逐一列明:承保险别、投保金额、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赔款地点、保单分数、投保日期、其他要求等。
(2)保险公司以投保单为凭出具保险单,作为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投保人应认真审核。
(3)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后,如需更改险别、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等,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出立批单,附在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4)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5)被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如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可由国外收货人凭保险单等有关凭证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