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充分认识到药包材质量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迫切需要设置监督管理,所以将药包材的监督管理视为药品同等位置。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和国际医药产业接轨,从1999年底开始,国家药监局陆续出台了整顿药材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2000年药监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不仅规范了我国医药包装行业的标准,也统一了医药包装形式,使医药包装除了对卫生性和保护功能要求提高外,更强调了使用的便利性和科学性。《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了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监督管理,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增设了“药品的包装和分装”章节,对医药包装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医药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目前我国已逐渐推出医药行业的规范标准体系,有力地促进了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但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距离。
随着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10大医药生产国和原料出口国之一,但目前我国医药包装的整体水平还落后于发达国家。除了技术、管理原因之外,相当重要的一点还在于法律环境问题,包括立法、司法及法律意识等诸多层面。医药包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相当广泛的,不仅涉及国内法律,也涉及国外法律及国际标准,其中商标、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等法律问题与医药包装的关系较大。
据了解,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中,以自愿注册为主,但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予以强制注册,这是因为人用药品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换句话说,商标未予注册的药品进入市场流通将被视为假药、伪药。在我国《专利法》中,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食用商品主要有食品、酒类产品,而医药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较少,特产药、高档药及可作为礼品赠送的药品的医药包装是必须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均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载自:中国包装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