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的办理条件为:购房者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了房款、获得了完税凭证、维修基金缴存凭证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二、房产证办理条件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房产证办理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