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规定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足以涵盖“国家利益”,为了使概念更加周延,《民法典》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代替了“社会公共利益”。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承袭了《民法典》第58条,但将其规范对象扩大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增加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
二、合同不能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不具有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而合同不能成立的要件为一人自行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不成立的责任
因合同不成立而造成损失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处理。不当得利不适用于缔约不能的情形。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