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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

2025/1/5 14:12:43发布8次查看
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
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专户提取至个人联名账户后予以提取。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需要被执行人提交申请材料;被执行人拒不提交的,由执行法院调查收集材料后代为提取。 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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