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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

2025/1/4 21:18:40发布42次查看
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已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若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相关之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罚。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除此之外,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实施的三个重要配套行业标准已经于2006年11月6日正式颁布。 此三个标准的名称及编号分别为: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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