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名誉权立案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侵害网络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
1.侵权人主观方面是出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
2.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网络侵害名誉权罪行是怎样的
网络侵害名誉权的罪行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一般判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般会处五到十日的拘留,然后处五百元的罚款。
三、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