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1.企业在工商登记完成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2.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需携带营业执照、公章,并打印纳税人须知;
3.重置个人所得税密码:填写法人真实姓名,绑定税务代理人、营业执照和公章;
4.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原国税密码-正常纳税申报。
三、营业执照办税务登记要报送的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6.如不是业主或负责人本人来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