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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五)

2024/12/1 9:35:58发布342次查看
8 包装性能试验
8.1 适用范围
8.1.1 各种新设计包装均应按本章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新设计包装应包括设计尺寸、材料、厚度、制造工艺、包装方法和各种表面处理等。
8.1.2 定型包装应定期进行抽样复验。
8.1.3 包装的尺寸、材料、制造工艺或模具等改变时,均应重新进行试验。
8.1.4 经过试验定型的包装作局部改动时可作选择性的试验。
8.2 包装试验准备
8.2.1 准备试验的包装件应处于待运状态。凡盛装固体的包装件,可采用与拟装货物物理特性(如重量、粒径等)近似的其他物品代替,凡盛装液体的包装件,可采用与拟装货物物理特性(如密度、粘度)近似的其他物品代替,一般可用水代替。
8.2.2 盛装固体的包装应装至其容积的95%,盛装液体的包装应装至其容积的98%。
8.2.3 纸质和硬质纤维板包装应根据流通环境条件需要按照gb4857.2 的规定,进行温、湿度预处理。
8.2.4 塑料包装进行跌落试验前,应将试样和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及其以下。内装物为液体时,温度降低后仍应是液态,如需要可加入防冻剂。
8.2.5 包装上的通气装置应用类似通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封闭。
8.2.6 直接盛装危险货物的容器及封口、吸附、衬垫等防护材料在性能试验前,还应进行盛装拟装物一定时期(例如为期6个月)的相容性试验。
8.3 主要试验项目及合格标准
8.3.1 堆码试验
8.3.1.1 试验方法应符合gb 4857.3的规定。
8.3.1.2 各类包装的堆码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1。
8.3.2 跌落试验
8.3.2.1 试验方法应符合gb 4857.5的规定。
8.3.2.2 如用水代替进行试验,应根据内装液体的密度ρ用克每立方厘米为单位,按下式计算:
ⅰ级包装:
密度≤1.2,则跌落高度=1.2×1.5=1.8(m)
密度>1.2,则跌落高度=ρ×1.5(m)
ⅱ级包装:
密度≤1.2,则跌落高度为1.2(m)
密度>1.2,则跌落高度=ρ×1.0(m)
ⅲ级包装:
密度≤1.2,则跌落高度=1.2÷1.5=0.8(m)
密度>1.2,则跌落高度=ρ÷1.5(m)
8.3.2.3 各类包装的跌落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2。
8.3.3 气密试验 各类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3。
8.3.4 液压试验 各类包装容器的液压试验和合格标准见表4。
8.3.5 其他试验 必要时可以根据流通环境条件或包装容器的需要,增加气候条件,机械强度等试验项目。
9 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应按照gb1.3中第6.6条及本标准第8章要求进行性能试验,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应由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出具包装检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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