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最新的保险条款在承保风险上首先明确了三点。即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1项至第26项的风险。但:
(1)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①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②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③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修改。
下面较详细介绍本条规定的26项承保风险及其附录(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1)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
该项承保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的替换费用。但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
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2)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人会船发生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或引水员软梯或舷梯故障等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风险,皆由中船保承保。
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业有关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但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不属于本款承保范围,但可按第5项予以承保。
3)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
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支的,然而根据第1项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如职务船员失踪、部分船员成为敌对国国民等特殊情况。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
(1)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同意,或
(2)会员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或
(3)入会船舶出售,或
(4)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4)个人物品、财产
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但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船员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
对旅客的行李、物品等财产,限于法定赔偿责任,并排除珠宝、货币、债券等贵重物品.
5)由合同产生的责任
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或由入会船提供,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船东互保协会原则上只愿意承保法律加诸于会员或入会船的侵权责任,故对因合同而产生的责任明确予以限制。如果会员因合同产生的责任由协会承保,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条款已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或
(2)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6)碰撞责任
入会船与他船碰撞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然而本协会对这些责任与费用的赔偿仅以入会船船舶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的碰撞条款不予承保的为限。这包括两大项,即:
(1)超额责任,即船舶险保险人应赔付的碰撞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那一部分,但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投保船舶险时的实际价值。
(2)船舶险保单中碰撞责任条款除外的责任,包括油污损害、人身伤亡和对港口当局的责任。
此项中的碰撞责任只限于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的责任,不包括与船舶之外的固定或浮动物体相碰撞的责任。
7)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对不论在陆地上或在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这些财产的有关权益的侵犯)。这是一个“一揽子”的规定,旨在承保会员根据本条其他各项规定不能索赔的入会船对船外其他任何财产的侵权责任。但本款不包括下列责任或损失:
(1)·根据任何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2)本条其他各项已承保的责任和损失。比如第2、4、6项等明确承保的责任和损失。
8)改变航线的费用
本项限于承保出于人道主义改变航线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但不负责为此而引起的船期损失。入会船因船上人员发生疾病或死亡,需要治疗或处理必须替换船员,或将偷渡与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物料费,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和津贴。
9)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
入会船为安置偷渡、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而产生的除上述第8款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如偷渡、避难人员的住宿费、签证费、遣返费等。
10)救助人命费用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上的任何人员所产生的,法定应由会员支付给该第三者的费用,但此项费用仅以入会船的船舶保险人所不赔偿的,或是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为限。
如果只救助人命,未救助财产,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不能获得救助报酬的。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商船航运法》)就规定船东需对获救的船上人员向救助者支付报酬,这种费用通常不在船舶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内,货方也拒绝分摊,故船东互保协会将其作为承保风险之一。
11)污染风险
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或存在这种排放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尽管本条第6款也承保污染风险,但只涉及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而本项承保的污染风险更广。但仍对以下几项不承保:
(1)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本协会根据本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对在任何堆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处理、倾倒或堆积任何有害废物或其他物质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的责任不予承保。
(2)因有关租约或其他运输合同改变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立场从而导致船东得不到如根据该规则本应了在共同海损中得到的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而产生的额外责任和费用,除非经理部在事故前书面同意,或董事会决定,否则协会不予补偿。
12)根据拖带合同产生的责任
入会船可能被拖或拖带他船、他物,根据拖带契约所负的责任风险是不同的,本项分三种情况予以规定:
(1)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即对入会船在正常营运中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或根据惯例将入会船从一个港口拖到另一个港口,或从某处拖到他处,但仅以会员无法从船舶保险人得到赔偿的为限。
(2)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为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性拖带而订立的拖带合同所负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此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会员已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的条款订立合同并已取得本协会经理部事先同意的为限。
(3)由入会船进行拖带,入会船为拖带他船或其他浮动物体或货物或财产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本项所指的拖带是入会船为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所进行的拖带。对这种责任的保险应已得到本协会的经理部同意,且拖带合同的有关条款已按本协会经理部的要求订立。
13)残骸处理的责任
此条款承保会员按入会船残骸所在地法律的强制规定,对入会船残骸施行起浮、移动、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所支出的费用,或根据法律应由会员负责的上述有关费用。
14)检疫费用
本条款承保由于入会船上发生传染疾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负担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其他额外的燃料、保险、物料伙食、船员工资、港口使费。
15)货物责任
本款承担的货物责任和费用仅限于与拟由、正由、或曾由入会船装运的货物有关的责任和费用。本项规定的承保范围很宽,包括不适航或管货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对受损货物的处置以及收货未能提货引起的无法从他方收回的额外费用。但对以下几项不予承保,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已事先达成协议,并取得了适当的额外保险,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1)在运输合同中只适用中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有关承运人的权利、豁免和责任限制的章节规定承保本款项下货物责任。货物未按含此法律的条款的合同承运,因而产生了如按此项法律而不会产生的责任或费用。
(2)入会船发生绕航,即船舶变更合同规定航程,或偏离航线并使会员失去根据中国海商法或根据约定而适用的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有关条款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时,本协会对因此而产生的对货物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3)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协议者外,本协会对下列情况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①未将货物卸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和地方。
②对根据可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物权凭证运输的货物,会员未收取经正确背书的上述提单或凭证而交付货物。
③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
④会员或船长知道装载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情况和数量不同而签发内容错误的提
单、运单或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凭证。由于入会船未到或迟到装货港,或未将已订舱货物装上船。
⑤会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故意违反运输合同。
(4)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违反运输合同,或者违反航运惯例,或者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规定,将货物载于舱面而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本协会对会员因入会船未按运输合同,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迟延交货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不予赔偿。
(6)当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载明货物价值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时,除非本协会经理部就此货物给予特殊保险外,本协会对此种货物给予载明货价的赔偿不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
(7)稀有和贵重货物。本协会对稀有和贵重货物和货币、贵重金属、宝石、债券或其他流通的票据等不负赔偿责任。
16)入会船上的财产
本项承保会员对入会船上不属于会员拥有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
17)无法取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本项承保由于会员违反或未能履行运输合同,而不能向货方或其他有关方收取的本可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
18)由船方负担的共同海损费用
由于为确定共同海损分摊费或救助费而估定的船舶完好价值高于投保船舶险的船舶保险金额,因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人取得赔偿的那部分属于入会船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用。但是本条款的赔偿责任仅以入会船舶所投保的船舶险保险金额低于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船舶险保险人不予负责的部分为限。
19)各种罚款
本款承保因下列原因,任何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根据所在国法律或规定向会员或任何船员征收的各种罚款:
(1)没有保持在入会船上或与该船有关的安全工作条件。
(2)走私或违反海关关于入会船的构造、改装、修改或装修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货物短卸、溢卸或多交、或因未遵守有关申报货物的规定,或未遵守与人会船或其货物的文件的有关规定。
(4)违反当地移民法律或规定。
(5)油类或其他物质的污染。
(6)入会船船员或船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办理与入会船有关的事务时的除以上五项外的任何疏忽或过失。但协会对由于会员船舶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罚款不负责任。
(7)入会船被没收。对会员因违反海关法或规定被任何法定授权的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没收入会船而受到的损失,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赔付,但是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船舶被没收的那天的市场价格。
20)支付救助人的特殊费用
本项承保为防止或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救助人、救助入会船虽未取得效果,但根据并入《1990年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或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可的条款与该格式相当的救助合同格式,会员应支付救助人的且无法从其他被救财产利益方得到的特殊补偿。
21)海事调查费用
本项承保会员在关于入会船灭失或牵涉到入会船的海难调查中,为了替自己抗辩或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开支的费用。
22)为船舶营运而产生的费用
本协会董事会认为应属于本协会承保的那些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这是一项自由裁量权的表现。但明确排除由船舶险保单通常承保的风险、船期延误引起的营运损失等费用。
23)损害防止和法律费用
在发生任何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海难事故或事件中,那些完全为了避免或减少会员已在本协会投保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而合理支出的,或在其后合理支出的额外费用。其次,会员在本协会投保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有关而支付的法律诉讼费用。这些损害防止的额外费用和法律费用可以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
24)执行本协会指示而开支的费用
本协会经理部为了维护全体会员或本协会的利益,要求会员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措施所开支的费用。这是一项特殊的损害防止费用,通常是协会主动要求介入施救行动,因此也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5)集装箱联运责任
此项承保会员在入会船上装载自有的或租用的集装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包括集装箱本身的实际灭失或损坏。本款将集装箱视为入会船的延伸部分,即使集装箱已卸离人会船。本协会对本款规定的责任和费用,以本保险条款第5条第1款至第24款规定为限。同时也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会员必须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对联运合同的同意,并支付经理部确定的额外会费,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2)本协会对会员或其雇佣人员拥有、占有、经营、驾驶或使用陆路运输设备(非拖车或类似集装箱的容器)所引起的上述责任或费用不予赔偿。
(3)除与本协会经理部另有约定外,会员对非人会船承运期间发生的责任和费用应向其他承运人保留索赔权利,并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来减少或限制该承运人的责任。如果该承运人就是会员本人,本协会对该会员亨有同样的权利,如同该会员为第三者一样。
(4)本协会对由陆运或空运而引起的任何赔偿额每件事故不超过540万美元,或不超过入会证书上或其他有关文件上载明的数额。
26)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
此项承保会员拥有或租用的集装箱的灭失或损坏。但会员欲取得本款保险必须事先取得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同意,并接受本协会经理部为此项保险而制定的特殊条款和支付额外会费。
27)附录
(1)损害赔偿最高限额。本协会对船东会员的油污损害责任的赔偿,每船每事故不超过10亿美元。
(2)免赔额,
①船员生病和受伤:每港每人为500美元,如果因为同一伤情或病情,分别在两个以上港口就医,则只扣一个免赔额。
②货物索赔及货方共同海损分摊:本协会根据第5条第15款和第17款对货损货差
索赔以及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的赔款为每航次1000美元。
③罚款:根据第5条第19款规定,本协会对油污事故的罚款赔偿应扣除免赔额每次事故500美元,其他罚款的免赔额为每次靠港500美元。
④旅客伤亡病的赔款:每位旅客500美元,每事故为5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