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代海上保险从开始形成以来,就把共同海损作为一种责任予以承保。保险人不仅承担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赔偿责任,还常常代为垫付应由各受益方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事实上,由于保险人经常出面代表各自的被保险人即船方或货方处理有关的共同海损分摊和补偿,原来由船,货和运费各方之间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已经变成为主要由船舶保险人与各货物保险人之间进行的理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结算则在共同海损理算结束后进行。
尽管保险赔偿与共同海损理算有着密切联系,但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保险赔偿的范围依照保险合同和条款来处理和确定,而共同海损补偿和分摊范围的划分和金额的确定则以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为依据。因此,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可以成立的共同海损案件不一定就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共同海损补偿和分摊金额也不一定就都能从保险人那儿取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