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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质要求

2024/11/20 22:19:10发布14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针对到底应具备什么资质才能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只在公约的第四章“多式联运管理”中做了一个一般化的规定,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应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从加强国际多式联运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角度来考虑,确定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是必要的,它是保证国际多式联运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的组织者或主要承担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在法律上和服务上适应多式联运的需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往来中具有一个较为完整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络。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技术能力应与多式联运要求适应,具有从事国际运输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我国从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通畅、经济和高效发展,以及更好地保护货主利益的目的出发,根据国外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多式联运规则”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了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具有3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代理。
(4)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设经营性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时,要委托具有多式联运经营人资格的企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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