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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瓜达拉哈拉公约

2024/11/20 8:03:10发布29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瓜达拉哈拉公约》的全称为《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the convention supplementary to the warsaw convention,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performed by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contractingcarrier)。1961年9月18日签订,1964年5月1日生效,目前已有77个成员,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1964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是对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进一步补充修订的公约。《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均未包括非运输合同一方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则。为了制定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各国外交代表于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签订了这项公约,它主要明确了承运人的概念,解决承运人范围的问题。《瓜达拉哈拉公约》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执行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这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整合,明确了订立合同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担全部或部分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缔约承运人指以业主身份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一项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指缔约承运人以外,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办理缔约承运人所签合同书内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该部分运输业务的承担人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就认为授权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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