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条款是相同的。因此,协会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只能分别投保。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只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损害,不承保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费用。
1982年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有14个条款,即:
(1)风险条款。
(2)共同海损条款。
(3)普通除外条款。
(4)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运送条款,
(6)航程变更条款。
(7)首要条款。
(8)保险利益条款。
(9)增值条款。
(10)不适用条款。
(11)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2)弃权条款。
(13)合理速遣条款。
(14)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以及条款末尾的注意事项。
其中第(4)、(6)和第(8)至(14)条与协会货物保险a、b、c同名条款完全相同,因此对上述条款不作重复。
1.风险条款
战争风险是指具有敌对性质的武装冲突。协会货物战争险风险条款(risks clause)不完全承保协会a、b、c条款的战争除外条款中的所有风险。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协会货物战争险只承保战争风险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负责承保风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费用,例如航程受阻或丧失引起的延迟或推定全损等索赔,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等除外;二是对于“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的结果或任何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风险,仅限于是由“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引起的。
2.共同海损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规定与协会a、b、c条款较为相似。但是,协会a、b、c条款仅排除除外风险引起的共同海损以及救助费用,但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仅承保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与《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3.普通除外条款
普通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与协会a、b、c条款的普通除外条款相比,本条多了两款规定。
首先,本条规定“基于航程或航海上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不保。这是协会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特有的规定,简称“受阻条款”(frustration clause)。表明保险人只负责承保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害,而不保航程的完成,即不负责被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在某一时间之前到达。但本条款并非排除所有与航程或航海上的受阻和损失,而是排除只能根据航程或航海上的受阻和损失提出的索赔。
其次,本条将核战争武器使用的除外限于敌对性的使用除外不保,也就是承保核战争武器的非敌对性使用。协会a、b、c条款对核战争武器则一律不保。
4.运送条款
运送条款(transit clause)是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中最复杂的条款,它遵循水运协议,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期间问题。本条共有5款之多,前3款是一个整体,第4款是驳船风险条款,第5款规定了非通常运送发生时的续保。
前3款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越过船舷装上海船时才开始,其终止不晚于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口或地点后15天;如果保险货物在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在中途或避难港口或地点卸下,被保险人只能通过支付所要求的额外的保险费得以续保,才能使本保险继续有效。
“水运战争险条款”对“转运”(transshipment)期间的陆上风险,予以承保,但仅限于以保险货物未离开港区和15天期限为限。但是,本条规定本保险得在中途中止后重新恢复有效,当然是货物未受损于战争险,即:
(1)货物卸在中途港(包括避难港)后,本保险自该货物重新装上原船或其他转运船时重新恢复有效。
(2)货物卸在运输合同中途终止的地点后,在被保险人在续运船舶开航前通知了保险人,并接受附加保险费的约束的前提下,本保险于货物装上续运船舶时重新恢复有效。由“航空器”(aircraft)续运,是1982年新的协会条款增订的,在以前的协会条款中没出现过。
第4款规定,用驳船向海船装卸货物时,本保险承保货物在驳船期间的漂浮的或水下的水雷和被遗弃的鱼雷风险。但除非保险人特别同意,决不超过卸离海船后60天。
第5款要求在发生非通常运送时,被保险人须办理“续保”(held covered),才能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一规定不同于协会a、b、c条款的运送条款,对被保险人很苛刻。
5. 首要条款
本条规定虽未命名,但实际却是一个首要条款(clause paramount)。它确定了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中第3条的第7款和第8款以及第5条的最高效力,不仅超过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的其他规定,而且高于同一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单或追加在本保险条款之后的任何其他印刷、打印或手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