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协议,其当事人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合同订立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不例外。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之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要约为一种意思表示,但某种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投保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属于要约性质,具体体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的投保单,并将填写完毕的投保单送交保险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同时也是投保人履行保险法上关于告知义务的过程。
保险人或者通过其代理人向潜在的保险产品购买者推销,一般是将有关险种的保险单向个人或企业推销,这种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让他们向自己发出要求投保的意思表示,所以这只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行为。
投保单的内容因险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险种等内容。而保险人的责任及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则要根据投保的险别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来确定。表2-1是财产险的投保申请书。
2.承保
保险人同意承保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表示承诺,保险合同因此成立。一般情况下,当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并交付保险人后,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承保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并交还投保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人的承保也就是合同订立的承诺阶段。
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以维护交易安全为价值趋向的到达主义。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在经历了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后,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