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办法适用于国际联运货物中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保价运输。出口货物的保价运输,由发站办理至出口国境站;进口货物的保价运输,由进口国境站办理至到站。
五、出口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在国际货协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第4栏)内注明国内段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名称(第11栏)内注明货物的保价金额。
保价金额应按全批货物贸易合同的实际价格(均折合人民币计价)填写,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
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保价运输时,为核收货物保价费,发站应在运单和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第54栏杂费处,记载26,并填写保价费款额。在第83和87、87栏内,填写包括保价费在内的合计款额,在第91栏内注明保价费元字样。
八、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保价运输时,国境站应单独编制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份报主管分局。在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第11栏货物名称栏内记载货物名称和保价金额,在第54栏杂费处记载26,并填写保价费款额,在第85和89、89栏内,记载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核收的保价费金额。在第91栏内注明保价费元字样,并在第46栏内加盖国境站日期戳记,其余栏目按运单相应栏目的内容填写。在运单第93栏铁路记载内注明第号进口货物保价运输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