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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食品标签执行新通则

2024/11/13 10:49:00发布14次查看
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食品标签将实行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将现有标签使用到明年6月1日。
食品标签是食品的身份特征,一件包装好的食品,消费者不能直接看到食品的内在质量,只能通过食品标签了解食品特性。昨天下午,记者在省会一些超市进行了探访,发现食品标签上食品名称的字号不一致,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商品虽然标示着生产日期见某某处,却找不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中强制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等。(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都应使用同一字号。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通则》要求,标签上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是“见包装物某部位”,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等。
信息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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