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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

2024/11/11 4:52:57发布20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根据《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问题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在信用证审核中,发现信用证中存在问题,例如有与买卖合同规定不同而我方又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按信用证要求办理,就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手续。
在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以后,无论是我方主动提出要求修改的,还是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主动发出,均应及时并认真地进行审核,以便确定予以接受还是拒绝。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
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并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做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或在照办的同时提请开证人注意,此次作例外处理,今后务必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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