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2,可互换设备;3,安全组件;4,起重配件;5,链条、绳索和织带;6,可移动的机械传动装置;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
(a)由原机械制造商提供的只用作备件以替换相同组件的安全组件;
(b)用于游乐场或游乐园的特定设备;
(c)为核目的而特别设计或投入使用的机械,如果发生故障,可能会导致核放射;
(d)武器,;
(e)以下交通工具:
-农用和林用拖拉机承担指令2003/37/ec所涵盖的风险,但不包括安装在这些车辆上的机械,
-1970年2月6日理事会指令70/156/eec所涵盖的机动车及其挂车,该指令近似于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类
-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2/24/ec号指令所涉及的有关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14)型式批准的
车辆,但不包括安装在这些车辆上的机械, 专用于比赛的机动车辆,以及航空,水上和铁路网络上的运输工具,
但不包括安装在 这些运输工具上的机械;
(f)远洋船舶和海上移动装置以及安装在这些船舶或装置上的机械;
(g)特别设计和建造的机械;
(h)为研究目的而特别设计和建造的,暂时用于实验室的机械;
(i)矿用上弦装置;
(j)用于在表演艺术时移动表演者的机械;
(k)属于以下领域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属于1973年2月19日理事会指令73/23/eec所涵盖的范围之内 :
供家用的家用电器;音频和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普通办公机械;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装置;电动机;
(l)下列类型的高压电气设备: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