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根据全损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小知识
委付(abandonment),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二)部分损失
我国《海商法》第247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可以分为共同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和单独海损(general average)。
小知识
共同海损案件是由海损理算师处理的。世界各海运国家对于共同海损的理算,都有自己的原则和规定,我国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该理算规则共有十一条,包括共同海损的范围、原则、金额计算,共同海损分摊、利息、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时限等内容。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及1990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它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已为国际航运界、贸易界和保险界广泛接受,在提单和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普遍订有共同海损按该规则理算,凡与该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视为无效的规定。
一般而言,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被列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在损失的构成上。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的损失;单独海损仅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项目。
(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3)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