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理算人在接受船方委托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以后,立即协助船方向与其有关的货方或货物保险人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函或要求他们提供保证金。《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只要货方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函或保证金后,就不需再像国外所要求的那样还要与船方签署共同海损协议书,因为担保函与协议书内容相似。如果货物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损失根严重,按《北京理算规则》,货方也可以宣布共同海损,向船方收取担保函,并委托我国理算人理算。
(2)要求各有关方及时提供和办理有关共同海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文件和单证,是我国理算人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必要程序。一般来说,这些文件和单证包括: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和机舱日志摘要,提单副本,货物积载图,货物运费清单,货物检验报告,售货清单,船舶检验报告,船舶修理方案和各项修理费用清单,保证金清单,共同海损分摊担保函,救助合同,港口费用清单,船员工资表及航程延长期间船员工资、给养等清单,船舶在航程延长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清单,其他与共同海损有关的单证和发票。
(3)确定共同海损补偿金额、分摊价值和分摊金额。理算人根据上述各有关的证明文件,确定船舶、货物和运费各自的共同海损补偿金额和分摊价值。用船、货和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总额与三者的分摊价值总额求出分摊比例,再以分摊比例分别乘以船、货和运费的分摊价值,进而求得三者各自的分摊金额。理算人在完成上述这些计算以后,就根据所求得的各项数字编制共同海损分摊表。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各利害关系方收支金额理算人在编制共同海损分摊表的同时,还需核定各利害关系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金额、共同海损补偿金额和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收支结算表,以便通知各有关方进行结算。为了确定货物的损失程度,确定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对船舶和货物的进行检验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船货检验分为以下几种:
①全面检查。共同海损发生以后,船方在货船进港之后立刻委托共同海损检查人进行全面检查(general survey)。暂时对船舶与货物的全面的损害状况进行调查。检查人首先把货物分为正品货物与受损货物两类,之后再把受损货物分为共同海损牺牲损害的货物与应作为单独海损处理的受损货物两类,并将各自的损害额向船方报告。
②损害检查。所谓的损害检查(damage survey),就是能计算出货物保险人及货主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对各种货物的损害赔偿额的检查。用以向船方报告其结果的文件称之为损害检查报告书(damage survey report)。货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根据这一报告书向船方或理算人发出货物保险金支付通知。作为货物保险人,要与各方面的检查人,特别是全面检查人及具体检查人分别地加强联络,力图使各有关方面的全体检查人员统一思想,以促进共同海损理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货物损害的区分。在被宣布为共同海损的受损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货物保险人要通过检查人明确如下内容:因共同海损行为使货物遭受的货物牺牲损害;作为单独海损的货物损害;特别费用的内容,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些具体的内容,构成了赋予共同海损的理算结果以重大影响的要素。
(4)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共同海损理算书是理算人对受委托办理的共同海损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后编制的理算报告。它一般由五个部分组成,即前言、费用划分表、共同海损收支结算表、共同海损分摊表和附件。理算人在前言内要对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事实经过作一概述,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论据,对某些特殊问题进行说明,确定理算结果、理算费结算和各关系方收支金额结算办法,以及理算书使用的货币换算等。用划分表要将有关海损事故的一切开支详细列出,分别列入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或自行负担的各栏内。
理算书应文字简练,内容清楚,各方对理算结果无异议则按理算书中确定的进行摊付结算。共同海损理算书(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是由接受委托的海损理算人对共同海损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以后所编制的理算报告。理算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事故损况概述,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划分表,共同海损分摊表和共同海损收付结算表,此外,还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理算人属于一种民间组织,其所提供的理算书,只是为各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和进行结算提供一个科学依据,并无法律拘束力。若有关当事方若对理算结果有争议,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