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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定污染源碳排放在线自动监测技术要求》

2024/10/30 3:04:24发布52次查看
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现批准发布《固定污染源碳排放(co2、co、ch4)在线自动监测技术要求》团体标准。该标准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碳排放(co2、co、ch4)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jjg 635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检定规程;jjg 968 烟气气体分析仪检定规程;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t 15479 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耐电压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co2、co、ch4)在线自动监测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co2、co、ch4)在线自动监测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系统组成:
cems 由 co2监测单元、co 监测单元、ch4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系统测量烟气中 co2、co 和 ch4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系统结构:
cems 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等。依据 cems 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cems 由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
工作条件:
cems 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a) 室内环境温度:(15~35)℃;室外环境温度(-20~50)℃;b) 相对湿度:≤85%;c) 大气压:(80~106)kpa;d) 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注: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检测方法: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按照分析仪器设定进样流量通入零点气体,待读数稳定后按照相同流量通入量程校准气体,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当待测分析仪器显示值上升至标准气体浓度标称值 90%时,停止计时;记录所用时间为待测分析仪器的上升时间。待量程校准气体测量读数稳定后,按照相同流量通入零点气体,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当待测分析仪器显示值下降至量程校准气体浓度标称值的 10%时,停止计时;记录所用时间为待测分析仪器的下降时间。
仪表响应时间每天测试1次,重复测试3天,平均值应符合6.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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