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if术语下,保险由出口商办理,出口商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并附商业发票向保险公司投保。注意:交易条件如是cif,保险才由出口商办理;若是fob或cfr,则应由进口商办理保险。 十七、取得 保险 单 保险公司承保后,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给出口商。 十八、申领核销单 我国法律规定,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商在报关前,须到外汇管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十九、核销备案 填妥核销单后,出口商即可凭以向海关申请核销备案。 二十、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出口商办完以上各项手续后,将货物送抵指定的码头或地点,以便报关出口。 二十一、报关 送出货物后,出口商填妥《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备齐相关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向海关投单报关。 二十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海关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签发加盖验讫章的核销单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给出口商,以便其办理核销与退税。 二十三、装船出运 通关手续完成后,货物即装上船,开航。 二十四、取回提单(b/l)
船公司须等到货物已装上船(b/l上有记载on board date),并启航后才签发提单,因此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就可到船公司领取《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二十五、发送装运通知 出口商将货物运出后,应向买主寄发《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尤其是在fob、cfr术语下,保险由买方自行负责时,出口商须尽快发送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凭此办理保险事宜。 二十六、备齐相关单据办理押汇 货物装运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货物运输保险单、商检证书、产地证、信用证等),并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向出口地银行要求押汇(negotiation)。以出口单据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二十七、通知结汇,给付收汇核销单 押汇单据经押汇银行验审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即拨付押汇款,通知出口商可以结汇,同时收取一定押汇费用。此外,银行还将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出口商。 二十八、核销 出口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向外管局办理核销,办理完成后,外管局发还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 二十九、出口退税 核销完成后,出口商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商业发票前往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三十、议付后交单 押汇银行议付后,将押汇单据发送到国外开证银行,要求偿付押汇款。 三十一、拨付货款
开证银行审单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拨付押汇款(即承兑)给出口地银行。 三十二、通知赎单 开证银行向进口商要求缴清货款。由于当初进口商在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大部分的信用证金额尚未付清,而出口商已经在出口地押汇(抵押融资),所以开证银行通知进口商缴清余款,将押汇单据赎回。 三十三、付款
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缴清货款,同时需将之前领取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交给银行审核。 三十四、给付单据 进口商付款后,自开证银行取回所有单据(即出口商凭以押汇的文件)。 三十五、到货通知
此时,货物已运抵进口国的目的港,船公司通知进口商来换取提货单。 三十六、交提单,换取提货单 进口商向船公司缴交提单(b/l)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尤其当进口商是在fob术语下买入货物时,进口商唯有向船公司缴清运费及杂费,并将b/l向船公司换取d/o,才能向海关提出要求报关,表明进口商已获得船公司同意可以提领货物。 三十七、申请检验 进口商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import inspection),并备齐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检验。 三十八、取得检验证明 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给进口商。 三十九、报关 进口商备齐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合同等文件,向海关投单报关。 四十、缴税 进口商向海关缴清各项税款,应纳税捐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等。 四十一、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海关审单通过,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四十二、提货 海关放行后,进口商即可至码头或货物存放地提领货物。 四十三、付汇核销 最后,进口商还要凭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付汇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