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前的减免税申请,即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2)进口时凭《征免税证明》报关,即凭《征免税证明》及其它报关单证办理该货物的报关手续。
(3)使用期间接受监督和核查,即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关呈报反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表,以接受海关监督与核查。
(4)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解除监管。根据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自海关放行进口之日起,船舶、飞机和建筑材料满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满6年,其它机器满5年的,原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