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药品的质量受运输、储存等条件影响较大,不透明的药品内包装不利于消费者及时辨别药品外观质量,有些消费者回家后才发现药品存在色泽不均、裂片等质量问题,由此引发的退(换)货往往容易与医院、药店发生售后服务纠纷。
二是影响涉药单位药品养护。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对药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养护,不透明的药品内包装无形中增加了养护人员的工作难度,不利于养护人员动态跟踪药品质量,使涉药单位对一些明显存有质量问题的药品无法做到及时处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三是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相关监管部门对药品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对于不透明的药品包装,监管人员无法进行直观检查和表象鉴别,只能拆开包装进行查验,这将给涉药单位带来损失,有时会造成误解甚或对执法人员产生抵触情绪,给监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药品的质量和产品的形象远不是多穿件“内衣”就可解决的,它应该更多地从内功上下功夫。穿上高档“内衣”的药品,除了因“档次”提升而导致价格抬升外,对药品疗效应该不会有任何提升。鉴于此,笔者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药品内包装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让药品包装“轻装”上阵,装有外盒的铝塑板药品不应再套层“内衣”包装;确有需要增加药品内包装时,应保证足够的视觉通透性,如使用彩色不透明包装,必须留有大小适当、有一定透明度的“视窗”,以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涉药单位和药品监管部门的现场不拆封验看。
转载自:人民政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