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协》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各国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输货物联运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凡是《国际货协》有规定的,均应适用《国际货协》的有关规定,《国际货协》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国内铁路规定。
《国际货协》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契约缔结”、“托运人的义务和权利”、“承运人权利和义务”、“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等。
(一)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铁路方面之间的国际直通货物联运,协定对铁路部门、发货人、收货人都有拘束力。但不适用:(a)发、到站都在同一国内,而用发送国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货物;(b)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的;(c)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列车,并据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二)运单
铁路运输单证称为运单。《国际货协》规定,运单就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合同。发货人托运时,要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交始发站,从始发站承运货(同运单一起)时起,即认为运输合同业已订立。运单规定了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在货运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运单对上述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运单又是铁路运输的凭证。也是铁路向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但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亦不能凭以提货。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联运运单副本是贸易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当所运货物或票据丢失时,副本可作为向铁路索赔的证件。运单副本加盖戳记后,证明铁路运输合同订立,并交付发货方凭以结汇。
(三)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际货协》规定,托运人包括发货人和收货人,其主要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货人对运单记载和声明事项的正确性承担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2)发货人对货物包装、标记符合要求负责。
(3)按规定计算并支付运费。即发送路铁路国内运价由发货人支付;到达路发生的运费按到达国国内运价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过境铁路运费按《协定》统一的过境运价规程计算,在发站或到站由收货人支付。
(4)货到站后,收货方应付清运费并领取货物。
(5)货物发生重大质变,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收货人有拒绝领取货物的权利。
(6)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对运送契约变更一次的权利。发货人在发站领回货物;变更到站;将货物返还发站。收货人也可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到站或收货人,但变更申请必须在货物尚未从到达国境站上发出时做出,否则,一旦从国境站发出,申请变更无效。变更运输合同应在国内(发出或到达国)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四)铁路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货协》规定,按照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即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部运输。
(1)责任期
《国际货协》规定的责任期分两种情况:①如果是在缔约国一方境内接受货物,铁路承运人的责任从接受货物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止;②如果是向非缔约国转运,则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到办完手续时为止。
(2)赔偿责任
铁路应从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对货运运输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产生的损失负责;还应对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在运单上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的损失后果负责;对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有关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的后果负责。另外,货协规定,铁路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数额。
(五)索赔与诉讼时效
1.索赔
根据《国际货协》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索赔要求。在索赔时附有相应索赔根据并注明款项,以书面形式由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或由收货人向到达站提出。如果一张运单的赔偿请求额少于2.25卢布时,不得提出索赔。
2.诉讼时效
索赔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可起诉,其时效为:9个月内提出或诉讼;但逾期的请求赔偿和诉讼,应为2个月内提出。部分灭失、损坏以及逾期索赔,自交付货物之日起算;全部灭失赔偿,自货物运到期限届满后30日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