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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对共同海损的责任

2024/10/12 3:57:23发布17次查看发布人:taojiyun
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都设有共同海损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承担共同海损责任,具体体现为负责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这是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的。虽然《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分摊所确定的含义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一致,但却是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规定的。所以,在保险合同下,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使保险标的遭到的损坏或灭失,被保险人可直接要求保险人全部赔偿,而不必先向有关受益方索取共同海损分摊额,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用或由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对自己名下应承担责任的那部分,可向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是指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在处理共同海损赔偿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以保险合同和条款规定为依据。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共同海损必须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引起共同海损事故的原因不属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对因此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和分摊当然不承担责任,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2)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作为计算的基础。保险赔偿是以保险金额作为计算基础的,所以当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价值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可以按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全部赔偿。在相反情况下,当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只按两者的比例赔偿,其差额由作为被保险人的船货各方自行负担。
(3)保险人对根据理算规则,对列为共同海损范围的费用都予以赔偿。只要引起共同海损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对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理算规则应列为共同海损范围的一切费用都负责赔偿,而不再按照保险合同和条款的规定处理和核赔。例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只承保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凡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作为除外责任,除特别约定以外,保险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遇险的船舶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驶入避难港所产生的所谓避难港费用中有不少间接费用,如船舶在延长航程时间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等。由于这些费用按照理算规则可以列为共同海损费用,保险人也就负责赔偿,而不管它们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是除外不保的。
(4)船舶保险人对海损修理中的“以新换旧”不作扣减。根据理算规则,对受损船舶进行共同海损修理时如更换一部分零部件,就应从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中扣减以新换旧费用。然而,船舶保险条款对以新换旧却没有任何扣减的规定。这就是说,在共同海损中,船舶以新换旧的扣减仍可以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
(5)保险人赔偿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应收取利息。由于共同海损案件的理算时间一般较长,为使共同海损损失得到充分补偿,以及弥补共同海损费用垫付人资金闲置的损失,对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应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付给获得补偿的船方或货方。如果这项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已由保险人赔付给作为被保险人的船方或货方,那么原应付给船方或贷方的利息就由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之日起收取。
(6)保险人在赔偿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后可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的保险责任以后,就有权取代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向其他受益方请求摊回。但保险人能够享受的摊回金额仅以已经赔付的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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