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权的五种做法,检验检疫权
检验权的五种方法 买方的检验权是法定检验权,受合同约束。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如何行使检验权,即约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出口国检验。交货前,卖方检验人员将与买方检验人员一起检验货物。卖方只对货物离开原产地前的质量负责。离开原产地后的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装运港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应由双方同意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确认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这个条款叫做“fob质量和fob数量”。目的港(当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目的地)卸下后,由双方同意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确认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这一规定被称为“到岸质量和到岸数量”。在买方营业场所或用户所在地进行检验。对于那些包装紧密、精密复杂的货物。对于不宜在使用前开箱检验,或只能在安装调试后检验的产品,检验可延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按照这种惯例,装船前的检验证书是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复验。如果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属于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上述每一种做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视具体商品交易的性质而定。但对于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合理,因为它确认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交货结算凭证,同时也确认了买方收到货物后有追偿权,符合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多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