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残损的处理。
在理货过程中,理货员应检查货物外表或包装:如果发现进口货物原残时,应在上 面标明原残符号,并按与船方商定的验残方法处理,编制现场记录,须经船方签字。如 果发现出口货物残损、标志不符以及件数溢短时,理货员应通知港口仓库或发货人处理, 如果处理不及时,理货员应向单船理货长汇报并编制现场记录,由单船理货长如实地在 装货单上加批注,不得接受发货人保函。如果发现工残时,应要求装卸工组当班卸清, 一并编制工残记录,经责任方签字。
(2)翻舱。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舱内货物翻舱时,理货员应编制现场记录,经船方签字。对出舱 翻舱,理货员应按钩数计数,填制计数单一份,在现场记录上写明翻舱货物的单号、件 数。对舱内翻舱,在现场记录上写明“舱内翻舱”字样和翻舱作业的起讫时间。
(3)隔票。
在卸船理货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装舱混乱、隔票不清时,理货员应通知值班驾驶 员验看确认,并编制现场记录,写明“全部混装”“部分混装”或“隔票不清”等字样, 以及混票的单号、货名、件数,须船方签字。全部混装的货物件数,按舱单数字填写; 部分混装或隔票不清的货物件数,注明“以分标志单数字为准”。
在装船理货过程中,理货员应根据配载图和船方要求,指导装卸工组按票、按顺序 装舱积载、分隔衬垫。每票货物装船后,理货员应在装货单上如实批注装船日期、货物 件数、装舱部位并签字。
(4)待工时间。
在船舶装卸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理货员应在计数单备注栏“待时”后面写明待时原因和起讫时间。理货组长应按工班汇总编制待时记录一式三 份,提请船方签字后,提供给船方一份。各作业舱口同时停工待时,才可计算理货组长 的待时时间。属于船方原因造成的理货人员停工待时包括非工人责任造成的船舶吊机故 障、舱内打冷气、开关舱、铺垫舱、隔票、拆加固等,致使装卸停工和理货人员待时。
理货人员的待时时间应计算到本装卸工班终了为止。如下一工班需要继续派理货人 员时,则待时时间应连续计算到下一工班恢复作业为止。
(5)非本港货。
在理货过程中,如发现非本港标志的进口货物时,理货员应通知单船理货长联系船 方处理。如船方要求更改舱单内容时,应通过外代提供书面凭证,视为有效。
(6)理货数字。
在工班理货结束时,理货员应在结清计数单数字后,提请仓库或收发货人签字。如 双方数字不符时,应当进行复查,不得随意更改计数单数字。如双方数字相符,而与装 货单数字不符时,应以理货数字为准。
(7)货物安全。
发现按货物配载图积载有可能影响出口货物安全质量时,单船理货长应提请船方调 整配载。当装卸指导员要求变更装货顺序时,单船理货长应会同装卸指导员联系船方同 意后,方可变更。
(8)货物更改。
发货人要求更改装货单内容时,应在装货单上加盖船代的更正章,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