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fda的说法,此举并不是构建新的贸易壁垒,而是为了能快速应对可能发生的或实际发生的恐怖主义在食品供应方面的袭击。“9.11”事件后,美国国内人士认为,有必要切实提高在食品供应方面的安全。美国国会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及生物恐怖主义的预防及对策法案》后,拨款5亿美元授权fda制定实施该法案的具体规则。
目前,fda正就此法规征求美国国会及国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4日。为了在2003年12月12日生效,fda将在2003年10月12日前公布该法。有消息称,美国当局声称,即便目前最终规定尚未出台,也必须遵照执行。
据我国有关专家分析说,美国这种在食品领域构筑反恐防线的举动,实施范围广、手续繁杂、措施严厉,客观上形成了贸易限制和贸易保护效果,势必会增加全球食品贸易的负担,中国对美国的食品出口也将遭遇更大的阻力。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权威人士认为:美国这一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背道而驰的,对贸易将产生不当的负担,对世界农产品贸易将造成障碍。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对美出口农产品16.3亿美元,占全部农产品出口的9%左右,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四大市场,主要出口品种为水海产品和园艺产品。其中直接食用的食品14亿多美元,500多个品种,直接出口企业3000多家。但fda规定的食品范围和登记的企业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向美国出口供人群和动物消费食品的生产及贸易企业,不管是直接对美出口的生产及贸易企业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向对美出口企业提供货源的生产企业涉及的中国出口商品金额及企业数量还将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如果美国这一新法规出台,势必对我国食品出口带来很大的冲击,为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应对。
4月4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向fda提交了书面意见。意见中指出,fda的这一举措影响面广、时间紧迫,如果其他国家也采取fda的这种举措,将对全球贸易产生严重的影响,并且,中国保留对从美国进口食品采取措施的可能。意见中还提议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03年4月30日。
4月8日下午,商务部发布27号文——《关于美拟出台食品注册通报制度有关情况的通报》,针对fda这一举措向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和出口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并作出紧急工作部署。
商务部外贸司将主要围绕情况通报、了解企业困难、指导出口应对工作等几个方面进行工作部署。商务部要求尽快将美政策调整通知与出口产品相关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从这些企业搜集汇总用于注册和通报的资料,提前做好准备;对外要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跟踪美注册和通报要求的变动情况,探讨在美选择代理商代为注册的可能性。
同时,也有专家分析指出,fda的新法规执行起来可能有相当难度,因为该法规所涉及的贸易环节众多,而且涉及的相关企业的数量更是庞大,工作效率将成为很大的问题。中国食品行业中小企业居多,对于突发事件和贸易壁垒的应对能力有限,该法规将大大增加这些企业的贸易成本。但是,如果想顺利进入美国市场,这些企业还应及早了解相关的规定条文和登记程序。
针对这一紧急情况,记者还采访了几家我国大型水产品出口商这些企业负责人对此事基本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当问及若此法规出台,企业将如何应对时,企业均表示,希望与相关行业或企业通力合作,共渡难关。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以及用户企业的动态,望有关包装企业关注本报的追踪报道。
fda拟议规定的内容摘要:
一、fda要求美国国内和外国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仓储(包括库存、冷藏、地窖、仓库、液体储藏罐等)供美国人群和动物消费食品的机构,设施须于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记注册。
对于外国机构设施,登记注册必须包括该机构、及美国代理的名称,若得到该外国机构设施授权,则美国代理可代表外国的机构设施登记注册。如果外国某a机构生产的食品,由美国境外的另一家b机构进行再加工或包装后对美国出口,则a机构不需向fda登记,但如果b机构只进行了微小的再加工,则a、b机构均需登记。
二、登记方式可通过电子方式,互联网或通过普通邮件以书面方式登记。登记不发生费用问题,fda在接到登记申请后将为每个登记者分配一个专用登记码,该登记者不得对外泄漏。
三、拟议规定中的“食品”定义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的定义一致,主要包括(1)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各种物品;(2)口香糖;(3)用于制作上述食品的原料;(4)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鱼、牛奶制品、蛋类、动物饲料(包括宠物食品)、食品及饲料的配料及添加剂(可饮用食品包装及其它与食品接触的物品)、食品补给品及其配料、婴儿喂养奶、饮料(包括含酒精饮料和瓶装水)、活动物、烧烤食品、小吃、糖果、罐头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