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许其他相似办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外表,以清洁、维护、美化、润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一、商品发布标准(1)化妆品的最小出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许存案材料中产品标签样稿共同;(2)儿童化妆品应当在出售包装展示面标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则的儿童化妆品标志;(3)进口化妆品能够直接运用中文标签,也能够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共同;(4)经营的产品组合装、赠品等属于或许包括化妆品的,应展示化妆品标签等信息(组合装应别离展示产品标签图片)。
(1)产品名称、特别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存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履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运用期限、运用办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则应当标示的其他内容。
附示例图(商品详情页实践展示时,需完整展示标签信息):(1)绝对化、虚假性或夸张性的内容;(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作用的内容;(3)医学名人的名字或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三、违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