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叶某自2004年6月开始,在没有印刷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临海市自力印刷厂的身份,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至2005年4月14日查获时,先后为该市的茶厂、工艺品厂、酿造厂等企事业单位印制外包装盒、外包装袋1000余只,商标纸12700张,彩色包装装潢纸3000张,标签等3400张,广告纸340张。
临海市自力印刷厂是自然人朱某所有,租用叶某的房子,后因经营不善而关闭,所有设备折价抵债给叶某。叶某明知自己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才能经营,但认为办理手续太麻烦,抱着侥幸心理,以原朱某的临海市自力印刷厂的名义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此类案件隐蔽性很强,一般很难发现。从表面看,当事人证、照齐全,似乎合法;客户不知内情,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很难承担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