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有些包装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因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取得一致认识,应避免使用。尤其对设备包装条件,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对特别精密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外,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建议直接描述为木箱包装。
(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到达时间,以及逾期到达时买方应负的责任。如果特殊包装,应当事先征求客户意见,包括价格和材料。
(3)运输标志如由买方决定,也应规定标志到达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及逾期不到时买方应负的责任等。标志必须统一,同时运输标志应当和合同中的shipping mark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