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服装条形码问题。商品条形码的前缀表明一个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是哪个国家(地区)的编码机构登记注册的,并不表明商品的原产地。因此,对使用ean条码但不标明产地的,视为中性包装。
二、产地标识不明确的问题。凡产品的内外标识以及包装材料上无任何表明、暗示他国或地区产地的,视为中性包装。
三、中性包装问题。
1.对出口到设限国家(不包括美国)使用中性包装的配额纺织品,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原件放行,并复印存档,不再要求在合同或加工单位上加注“该货物不转口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
2.对出口到非设限国家使用中性包装的、受设限国家配额数量限制的纺织品,按《出口纺织品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即“有关出口企业须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加工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转口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中国贸易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