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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工作

2024/9/21 5:16:04发布55次查看
针对我国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最近作出新规定加以规范。新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口服装条形码问题。商品条形码的前缀表明一个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是哪个国家(地区)的编码机构登记注册的,并不表明商品的原产地。因此,对使用ean条码但不标明产地的,视为中性包装。
二、产地标识不明确的问题。凡产品的内外标识以及包装材料上无任何表明、暗示他国或地区产地的,视为中性包装。
三、中性包装问题。
1.对出口到设限国家(不包括美国)使用中性包装的配额纺织品,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原件放行,并复印存档,不再要求在合同或加工单位上加注“该货物不转口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
2.对出口到非设限国家使用中性包装的、受设限国家配额数量限制的纺织品,按《出口纺织品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即“有关出口企业须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加工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转口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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