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东盟、智利等国家执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为扩大与各国的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同时这些国家也对我国出口的部分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协议规定我国在2010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个国家,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并建成自由贸易区。2007年双方要将60%的正常产品(即双方都认为可以降税的产品)税率降为0-5%。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成员,将享受多于上述6国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