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凡自愿参加的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经省质监局受理申请并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该局予以备案,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如果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该《规范》的情况,省质监局将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c”标志。
据了解,“c”是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合格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证书有效期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