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担保抵押贷款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子抵押贷款流程如下:
(一)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二)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三)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四)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五)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六)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七)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八)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九)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二、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
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确定。主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就会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房产抵押担保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房产抵押担保的,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所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就房产的变价优先获得清偿。除房产抵押外,还负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院在强制执行完房产后,仍未偿还的数额,由债务人和保证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