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也被称作中国版rohs,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其主要内容可总结为“一个要求三个规定”。一个要求即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三个规定是: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要提供有害物质名称与成分、环保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信息;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目录的产品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6种有毒有害材料;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纳入3c管理。《办法》涉及了雷达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家电、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工业专业设备、电子元器件等多类产品,覆盖面相当广。涵盖了电视机、手机、计算机、音响、收音机、dvd、mp3、pda、微波炉、电磁炉、车载雷达、半导体等产品,但不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白色家电”。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国内的电子产品生产厂家在生产工艺、材料上应采用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包装物应采用无害、便于回收的材料。产品中不得含有相关6种有毒有害物质,对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完全替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对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企业应及时对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检验检疫也将根据自身职能并依据办法规定,对进口到国内的电子产品检测6种有毒有害物质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抽查产品标识是否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的要求;对纳入3c的电子产品实施入境验证。
(孙向阳)
转载自:中国国门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