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德国1986年就颁布实施了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对废物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一最终处置。随后几年内制定了包括 包装条例 、 限制废车条例 和 循环经济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立法措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采取双元系统模式和 源的有效利用。政府还要严格各种环境管理措施的落实,双轨制回收系统,成立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有效地保护了原材料资源,将整个消费和生产改造成为统一的循环经济系统。欧盟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包装品管理体系,以提高包装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50%,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装品的再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25% ,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55%,欧盟还对不同包装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日本在2000年召开了一届“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如 推进形成循环经济型社会基本法》、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 、 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等多项环保法规,这些法规都相应地限制了生产企业过度包装产品。目前,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法规——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刚刚正式颁布,这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利于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行为,为包括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在内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日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则强调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等,抵制过度包装等浪费行为,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最后,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任何立法的完善都应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两者的协调,可以通过完善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来对产品的过度包装进行法律规制。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中包括产品包装问题在内的环境标准。此类环境标准应排除有悖于环保理念的产品包装,秉着“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源头控制包装污染物的产生。完善现有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可在现有的税收体制内开征包括以产品包装废弃物为课征对象的环境服务税、垃圾税等税种,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手段来确保产品的适度包装,另一方面也可为处理包装废弃物垃圾筹集资金。完善现有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的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目前只规定了污染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几类排污收费。在对环境经济值评估后应当对包装废弃物也要以合理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也刺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独立经济实体的企业改进生产技术,绿化产品的包装。完善环保经济鼓励政策,鼓励环境资积极对辖区内的包装污染物进行整治,同时也要加强环保措施的引导,比如对某些积极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机器设备,创新发明致力于技术研究的企业,可以允许其申请税收减免等。
3 结语
在人们的消费需求不断地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的同时,消费者绿色环保、节约能源意识也越来越强,简化、绿化产品包装存在消费者认同的基础,已有消费者团体提出“过度的包装也是一种欺诈”。绿化包装的产品,给人带来信心与美。重视产品的环保设计,注重向公众传播企业的环保信息,可以树立健康的品牌形象,突出企业对社会或对企业周围社区的责任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消费能力的提高,价格也将不再是消费者选择的决定因素。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选择了环保也就意味着选择了未来。而且在中国已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的产品要顺利走出国门而不会遭到绿色贸易壁垒的歧视,出口产品的包装环保设计、绿色包装必将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企业应认清市场发展的趋势,及时地调整经营策略,采用科学的生产方式,减少对非再生性资源的耗费,开发研制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包装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废弃包装,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的份额。iso14000系列已明文规定,凡是国际商购买产品(包装)要进行环境生态评估,并使用环境标志。目前环境认证和环境要求已经成为欧、美、日等国家贸易保护新的非关税壁垒。产品包装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快开发研制绿色包装是我国企业走向国外的必然前提。绿色环保的意识亦将成为立足激烈竞争市场中的强大武器。发展产品的绿色包装,走社会循环发展之路,需要法律制度保障下社会每一位成员积极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