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鉴定是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疫检验部门应对已经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并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鉴定。
(1)使用鉴定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a.申请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
b.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c.容器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危险货物海运、空运、铁路运输规则对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d.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固、清晰。
e.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总容积的98%以下,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包装总容积的95%以上。
f.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带内涂(镀)层容器,须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g.采用液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的品种、规格及充灌量应符合规定。采用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惰性气体的质量、充灌量应符合规定。
h.对于空运的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物质,须提交磁场强度测试报告,其磁场强度大于0.418a/m时必须屏蔽。
i.危险货物不得撒落在内外包装之间。
j.吸附材料、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
k.采用牢固封口时,危险货物不得从封口中漏出。采用液密封口时,将包装件横置(封口置于最低部位),液体不得从封口中渗漏出来。
(2)袋类、箱类、桶类包装的鉴定方法按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规定进行。
(3)电石钢桶使用鉴定按sn0182.1《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执行。
(作者/赵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