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从2000年12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各省药品监管局按该《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各省级药品监管局受理ⅰ类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完成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管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管局核发《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各省级药品监管局受理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核发注册证。从2000年12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开始受理进口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国内合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国外原厂家的药包材亦属此列)。通知明确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未取得注册证和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或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销售药包材;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注册证的药包材。违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