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追车不属于违法。对于肇事逃逸车辆,交警一般情况下不会追的。因为交警追逐逃逸车辆极容易威胁到公共安全,得不偿失。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二、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车
交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车:
1.无车牌、安全标志、行驶证件的或使用假证件的;
2.未投交强险的;
3.超载的;
4.车有被盗抢、拼装或报废嫌疑的;
5.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6.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交罚款的;
7.收集证据需要的。
三、交警罚款不合理,在哪里投诉
交警罚款不合理,可以投诉的方式有:
1.可以到各市的交通委员会举报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2.到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
3.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