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坚持以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为基本遵循,逐条列明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12种具体情形,如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在实施重要规划、落实污染防治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等,切实为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系上了“安全带”。与此同时,《意见》也明确了6种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严防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意见》规定,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厅党组统一*,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负责承办,具体按照申请、调查、认定、反馈、备案等5项程序办理,同时明确承办部门应允许申请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单位或个人认为厅机关党委(纪委)应当受理容错免责申请而未予受理的,可向驻厅纪检监察组进行申诉,切实保护干部合法权益。《意见》还对容错免责结果的运用进行了规定,通过4个“不受影响”和1个“酌情或从轻或减轻处分”,让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
《意见》明确指出,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容错免责工作进行监督。下一步,纪检监察组将对焦职责定位,严格督促厅党组抓好《意见》的贯彻执行,科学认定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处理得当,真正为实干担当的环保干部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坚持辩证思维,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容错免责与纠错问责的关系,有序推进科学防错、纠错和依法惩错,使纪律约束和科学容错相得益彰,达到“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理想效果,推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驻省*纪检监察组)
原标题:省*:容错免责 不放过一个坏人 不冤枉一个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