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昆山局检疫人员介绍,当时是在对当地某企业报检的665件/653箱输美家具实施现场检疫时,发现其中2件家具的包装使用了未经有效除害处理的木箱(框),与实际申报的纸箱包装不符。
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出台过许多法规。早在1998年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检验检疫局就曾联合下发过《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规定: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剂处理。近期实施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长令)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鉴于该出口企业对上述规定都已了解,为确保执法的严肃性,维护我出口货物在境外的声誉,昆山检验检疫局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