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对于仅具有易燃性、反应性或腐蚀性其中一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不论是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还是处理改变其物理特性和化学组成,都属于危险废物。但是当该废物经gb5085.1—gb5085.6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这是因为,由于这些性质可以通过某种方法将其特征除去,如对于易燃性危险废物,只要将其点燃,易燃性特征就不复存在;反应性危险废物,通过一定的反应,这种特性也可以除去;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如废强酸与废强碱),只要将其中和同样可以消.除腐蚀性。因此,对于这类废物,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不论是它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还是通过处理改变其物理特性和化学组成,我们都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只有当废物的产生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废物进行鉴别后,认为不具有危险特性,则按照一般废物来管理。
危险废物鉴定对于含有放射性废物的混合物,美国规定这类混合废物应由rcra和aea(atomicenergyact)共同来管理,其中aea管理放射性部分,rcra管理危险废物部分。为了在实际情况中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管理上的交叉,本标准规定应按照放射性废物来管理。这点与美国的规定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