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要求同一罪名。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累犯认定的条件
1.两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3.其中一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其中一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三、连续犯构成累犯的如何处理
对于前者情形适用累犯条款时,比较容易处理,按照连续犯第一次犯罪行为时间计算期限。但对于后者的期限计算,学术上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按照后罪犯罪行为开始的时间计算。另一种观点是应从可构成犯罪时的那一次行为开始计算。
1.按照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方法符合累犯制度设立目的。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贯彻严厉打击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是为了遏制已经犯罪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再犯社会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后一犯罪的首次行为虽还不能单独构罪,但其行为的产生已经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深,不思悔改,劳动改造没有在他身上起到明显效果。因此连续犯从首次行为计算累犯的期限,有利于贯彻累犯制度设立的宗旨。
2.从连续犯的首次行为计算累犯的期限,便于司法工作者对累犯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某些连续犯,特别是寻衅滋事之类的犯罪,有些事实、情节本身就难以把握,如果按照已构成犯罪的那一次行为开始计算的话,可能使司法工作者处理实际问题难以操作,也可能使不同的司法工作者对相似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会在无形中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破坏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