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4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以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该指令明确指出“为商品包装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装废弃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包装品管理体系,以提高包装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并规定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分阶段实现。欧盟还对不同包装材料的再生利用率分别提出了要求:玻璃制品为60%、纸质品为60%、金属材料为50%、塑料制品为22.5%、木质品为15%。
比利时和丹麦等国还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张包装食品和使用回收复用包装的可以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则须缴纳税金。
近十年来,由于欧洲国家厂家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很强,各成员国已经实现了欧盟制定的2001年包装物的50%回收率和25%再生利用率的目标,有些成员国甚至提前实现了2008年回收60%和再生利用率55%的目标。由于各成员国积极响应,欧盟有关包装物的立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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