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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2024/5/4 17:19:55发布4次查看
一、票据丧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二、什么是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三、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1.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被追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进行相应金额的清偿后,其责任解除。这时,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都归于消灭,依被追索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票据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义务,票据权利完全消灭;被迫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一,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可以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5.保全手续欠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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